
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规范检查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与燃气安全有关的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培训宣传、事故预防与抢险抢修、应急保障等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
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必须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检查责任、分级督查督导责任。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的检查督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检查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检查监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二)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机制,落实检查、督导制度;
(三)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燃气安全生产条件、对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控、巡查和维护。
(四)依法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导责任单位实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六)监督有关单位和企业健全完善燃气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制度;
(七)督促 ……此处隐藏19513个字……可证》。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企业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新建、改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企业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企业报告内容依法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检查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予以登记确认。
第二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报告等事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设区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建立行政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